新华路与凤起路路口的之俊大厦 本报资料照片
新华网杭州5月29日电 浙江“骗贷第一案”案犯何志军近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犯何志军是浙江公安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的逃犯之一。2009年以来,浙江省公安机关已成功缉捕逃往境外的涉嫌经济犯罪案犯23名。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了解到,2009年以来,浙江公安经侦部门摒弃坐等、依赖他国帮助的消极缉捕思维,主动加强与国外、境外警方和司法部门协作,加大境外缉捕力度,使得一批涉嫌经济犯罪的出逃国外多年的案犯纷纷落网。
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13亿余元的浙江之俊集团原法定代表人何志军,2006年7月,将骗取的银行贷款大量转移到境外后出逃,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浙江公安经侦部门通过前期大量排摸、查证,发现逃犯踪迹,并寻线跟踪。2010年1月21日,在马来西亚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依法抓获已取得第三国证照的犯罪嫌疑人何志军及其情人,并于1月23日押解回国。
据了解,浙江公安经侦部门在遵守他国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近年来还积极探索境外缉捕的新途径、新手段、新办法,有效提高了境外逃犯缉捕成功率。今年以来又有6名出逃境外的涉嫌经济犯罪的逃犯被成功缉拿、引渡回国。
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骗贷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人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实际上由其个人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中有注册资本金3.5亿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都在1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程序后,何志军将上述公司的资本金抽回,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何志军还利用上述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从1995年开始,何志军控制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以贷还贷”来维持运转,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继续指使他人,以“空壳”的之俊公司、凯利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向杭州多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篡改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伪造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贷款申请资料,并以上述“空壳公司”进行关联担保,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