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宁波市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调查。
昨天,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全过程,作为衡定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
据市中院统计,过去两年中,我市约70%的未成年人犯罪系外来人员。“缺乏家庭管教,是这些外来青少年失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陈峰说。
也正因为很多外来失足青少年的父母迫于生计,流动频繁,对于子女的管教有心无力,使刑事审判法官对外地未成年人量刑,一直头疼。“判实刑不利于未成年人改造,判缓刑又怕他们缺乏管教,一犯再犯,所以很多案件,法官们判实刑实属无奈之举。”
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也就是说,以后的外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前,我们都会为涉罪的未成年人做一份关于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的调查报告,庭审中,社会调查报告将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能不能判缓刑,社会调查报告将是一个重要的参考。”陈峰说。
-新规解读
新规对几类性质模糊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提出了处理原则和解决方案。陈峰对此做了解读。
◎关于青春期违法性行为
陈峰说,未成年人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以强奸罪论,要视情况而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克米”行为
新规对于“克米”是否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区别对待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未成年人钱财且数量不大,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一般应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其中盲目跟从、在共同犯罪中未对被害人实施客观加害行为、分赃较少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在量刑调节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