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排污行为,除受到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还将受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的行政拘留。”这是绍兴市日前出台的一项针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制性处理措施。目前,已有多名违法排污责任人被拘留。
污泥倒进池塘里,拘留!
4月21日傍晚,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委会接到群众举报:某热电厂附近有一辆运输车在偷倒工业污泥。获悉这一消息,当地的环保、公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
运输车的驾驶员陆某被当场拦下。原来,陆某一直在为滨海某企业运输印染化工污泥,那天下午,他和同事接到了运输任务,要求将污泥运送到指定地点。但陆某图省事,打算将污泥就地处理。他发现附近有一个池塘,就想把污泥倾倒在池塘里。
陆某和同事找到池塘的承包人童某,说“:我们把污泥倒在这池塘里,神不知鬼不觉,你还能收一笔钱,怎么样?”童某见有利可图,便满口答应。于是,21日傍晚,陆某将运输车开到池塘边,把一堆印染化工污泥直接倒入池塘。
绍兴县环保局委托省环保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评估,初步判定这堆工业污泥中有危险固体废物混入,对倾倒区的土壤、地下水、生态及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目前,陆某、童某等5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是“排污新规”出台后,绍兴市首起当事人被拘留的环境案件。
环境违法处罚引入行政拘留
今年4月,绍兴市纪委、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四部门联合出台《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环境违法处罚中首次引入行政拘留。
实施意见写明: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偷排以及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及重金属污泥的,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绍兴市还通过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纪委、公安、监察3部门有权派员提前介入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讨论,并对妨碍、阻挠环保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依法处理。此外,涉及违法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污泥行为的,其责任人员为党员干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