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昨天下午,泰顺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夏贤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夏贤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受贿违法所得7万元。夏贤玉是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中首个获刑的人员。
夏贤玉,原系温州市干菜副食调味品公司副经理,曾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副处长、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贤玉在担任基建处处长期间,对王某先后承建的“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工程(均系温州菜篮子集团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王某为表感谢,于2002年11、12月间、2005年10月间分别送给夏贤玉2万元、5万元,夏贤玉均予以收受。案发后,夏贤玉已退交赃款7万元。
对收取王某二次共计7万元的事实,夏贤玉无异议,但他声称2万元为“劳务报酬”,另外5万元为借款。法院经审理不予支持。 (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