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3日讯
(通讯员 钟法)6月21日,宁波中院对一起涉案金额总计达800余万元的电信诈骗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台湾籍男子赖坤宏伙同妻子杨燕青(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敛财,搭建具有提供客服语音电话、篡改去电号码功能的欺诈电话平台,租给诈骗人员使用。诈骗人员冒充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被害人涉嫌违法犯罪或银行账户不安全等,诱使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或在银行ATM机上设置所谓“安全密码”、“金融保单”等,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杨洲武(系杨燕青胞弟)在赖坤宏、杨燕青指使下,为诈骗犯罪寻找线路商、向线路商支付费用等;被告人郭先锋在赖坤宏指使下,为诈骗犯罪向线路商支付费用等;被告人梁文洋、赖福龙等人在其他诈骗人员指使下转移诈骗赃款,形成了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杨洲武参与诈骗642.6万余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郭先锋参与诈骗27.6万余元,被告人梁文洋单独或伙同赖福龙参与诈骗135.4万余元,被告人赖福龙参与诈骗108.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洲武、梁文洋、赖福龙、郭先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杨洲武、梁文洋、赖福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先锋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洲武、梁文洋、赖福龙、郭先锋在共同犯罪中独立实施犯罪,是诈骗犯罪环节中的直接实施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各被告人参与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众多人员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洲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梁文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赖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郭先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的各被告人犯罪工具手机、电脑予以没收扣押的无款银行卡及虚假身份证等予以销毁;被告人杨洲武参与犯罪的违法所得642.6万元,被告人梁文洋参与犯罪的违法所得135.4万元,被告人郭先锋参与犯罪的违法所得27.6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