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5日讯
三年前的一个凌晨,28岁的王佳敏跟着丈夫刘泽永从这条土路出发,前往“中国五金之都”永康。跟在他们身后的,还有几个孩子。
三年后,村里人看到,王佳敏和几个孩子回来了,丈夫刘泽永因一起触电事故,已永远无法回来。从王佳敏口中,他们还知道刘泽永的死,惹出了一桩离奇的官司。他们第一次听到案子的名称,叫“辱尸”。
目前,此案已调解告终,王佳敏一方获得了7万元的补偿。据记者了解,这是永康市境内因遗体解剖引起的首例“辱尸案”。
丈夫触电身亡后纠纷起
王佳敏这样描述丈夫刘泽永遇难的经过:
我丈夫是搞建筑的。2010年9月初,永康一家公司搭建钢架工棚,将其中的封墙作业承包给当地一个永康人。
这个永康人就叫我丈夫等人施工。当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时左右,我丈夫爬上离地六七米高的墙头作业,所拿的钢管,不小心碰到了边上的高压电线,引发电击,我丈夫坠地身亡。
由于与各方调解未果,我丈夫的遗体一直被封冻在永康殡仪馆。
“我记得很清楚,那是在10月13日下午,因我丈夫的亲哥哥要回贵州,想再到殡仪馆看一眼身死异乡的弟弟。当工作人员打开冷柜时,我们看到我丈夫穿在身上的寿衣被撕破了,从头颈到下腹留下一条长长的伤疤,左耳边也有一条。原来,我丈夫的遗体被解剖了。在我们当地人看来,这是一种耻辱。他死在异乡,还被‘开膛破肚’。”
家属索赔精神抚慰金80万元
发现丈夫遗体被解剖的第二天,王佳敏方收到了永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寄来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称“尸体已经我局法医检验,现尸体可以火化”。
一具未涉刑事案件的遗体,为何要惊动永康公安局法医?经多方打听,王佳敏方怀疑此事,跟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
去年11月初,王佳敏一纸诉状将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永康市殡葬管理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金华日报》等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人身伤害精神抚慰金80万元。
昨日,记者采访到代理此案的黄振兴律师。“古往今来,人死为大,大家都会对已故亲人带着尊重的心情为其处理后事,都要保证其毫发无损地仙逝。本案的已故当事人,虽然是一个打工者,但他的生命也应得到大家尊重。按照《民法通则》等规定,第一被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被告是刘泽永遗体的保管者,依法有义务保管好他的遗体不受损。因此,第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没有过错
对原告的起诉,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永康市殡葬管理所均作出针锋相对的答辩,均表示在本案中,两单位均在履行自己职责,没有过错。
永康一直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早在2007年,永康市政府就成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这个调查组,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该调查组的组长单位。
按永康市政府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监、公安等将各司其职,其中规定公安要“查明死亡直接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在刘泽永触电事故中,安监局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做过超过自己职权范围的事。
“如果没有如尸检报告等证明材料,我们怎么知道死者的清白呢?查明死因,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永康市政府的一名干部说。
在庭审过程中,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一份证据。
2010年9月15日,刘泽永离世的第二天,委托法医鉴定的,是永康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非该局。
永康市殡葬管理所则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工作流程。在法医提出解剖时,他们有义务配合相关单位,也不存在过错。
此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永康市殡葬管理所等补助王佳敏方因刘泽永遗体解剖引起的纠纷7万元人民币,永康市殡葬管理所对刘泽永遗体的冷冻费等给予减免。
人格权
王佳敏诉讼过程,实际上是为自己的爱人争取作为人理应拥有的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等。对人格权的侵犯,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