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7日讯
杭州的冀女士准备把长庆街上的一套房子给卖了,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顺利签下了意向书。但几天前,冀女士突然说不想卖了,按理她得赔偿违约金,但冀女士说,这笔钱她不该付,这是什么道理呢?
冀女士说,因为想尽快换套学区房,她一时心急就决定卖房,找了中介后,自己独自一人签了意向书,买家也交了2万意向金:“我老公知道后不同意卖。”
无奈,冀女士放弃卖房,买方和中介要求她赔偿违约金,但冀女士说,这意向书的附加条款有问题:“附加条款中一条,如果我没有在20天之内让老公签字导致购房合同签不成的,就得按照第六条处理。这根本不是我在场的时候写的。”
意向书第六条,如果卖方违约,就得赔偿买家2倍定金,冀女士说,这两行字之前自己从未看到过,是签字后中介自己加的,何况,这意向书本身的有效性也要打个问号:“没有老公的名字应该不生效的啊。”
原来,冀女士的这套房子有点特殊,是老公的婚前财产,房产证上只有老公的名字,她说中介当时要求过,意向书上除了自己的名字,老公的名字也得签上,现在老公不愿签,合同自然不生效。今天中午,1818黄金眼记者来到了潮王路上的华邦地产:
华邦地产公司负责人:“这两行字应该要加的,我们本身就有要求的,至于什么时候加的,现在也说不清楚是吧。”
记者看到,这两行字在冀女士和中介的意向书上都有写明,负责人说即使没有写,违约也得赔偿,那么,没有房屋产权人本身签字的意向书是否有效呢?
负责人:“我们认为是有效的,应为当时房产证等一些证件都验证过的啊。”
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欣:“丈夫不同意,这样的意向是不生效的,至于条款,合同都不生效了,它也是不生效的。”
对律师的解释,中介方持保留意见,但他们希望能找到买方,三方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