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该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采购或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可处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罚款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条例规定,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此规定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销售已过期保质期的食品: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条例规定,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同样,“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未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或者,“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浊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都可参照以上情形,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给予同样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擅自开业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集中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条例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到1万元罚款;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