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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的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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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8月13日起,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核心直指如今婚姻财产纠纷的主要问题,其中房产分割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热议。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市民最为关注的条款、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涉及的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要想共有房产,变更登记最硬

  案例一:祝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妻子为了增加保障,要求祝先生将这套房产公证到自己的名下,房产公证后的法律效力如何?

  解答:如果一方愿意将房产分割或者赠送给另一方,做出约定或者进行公证都是可以的,但是约定或者公证不能对抗登记的效力。最好还是对房产权证进行变更登记。

  一方擅卖房产,另一方可追偿

  案例二:李先生与妻子吴女士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各署夫妻一方的名字。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售出。吴女士觉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要求追回房屋可行吗?

  解答: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赠送房子,未变更可撤销

  案例三:婚后妻子小姜发现丈夫私下买了一套房,协商后丈夫承诺将该套房产送给小姜,并写下字据。然而,未过户前丈夫反悔了,小姜可以凭字据要求丈夫履行赠与行为吗?

  解答: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如何分割房产

  情况一: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一人的名字。如果两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解答: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也仅署一人的名字,则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不予以分割。

  不过,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租房屋所获取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

  情况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如果双方离婚,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举证?

  解答: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况三:婚后父母给自己子女一方买房,房产证上仅署上子女一方的名字,无子女配偶的名字。如果两人离婚,该套房产如何分割?

  解读:如果是全额付款,没有共同按揭,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最受关注的条款解读

  条款一: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条款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此种情况,视为出资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衢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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