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昨天上午10点,镇海法院。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我说完了,你听明白了么?”法官说。
王女士足足沉默了十几分钟,终于开口:“先撤诉吧,我回去再好好想想。”
镇海法院首次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调解了这起离婚案件。
妻子要求分割丈夫房产
王女士34岁,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2006年8月,和在某国企上班的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三年后,两人结婚。
婚后生活在一起,王女士发现双方差异较大,两人经常吵架。今年7月底,她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和邱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据了解,2006年8月,邱先生首付18万,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110平方米,登记在男方名下,贷款25万,10年还清。
现在这套房子已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得一半房产。王女士还说,邱先生在公司里有股份,她也要求分一半。
丈夫反过来要分割妻子房产
承办法官经调查后发现,2000年11月,王女士和其母亲在镇海城关买过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和其母亲名下,贷款20年,一直是王女士的账户在还贷。
承办法官约邱先生到法院。邱先生不同意离婚,但他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他要求自己110平方米的房产完全归自己,还要分割王女士的那套房子。
一方婚前买的房产,另一方要求分一半?不行
法官找到王女士,耐心劝说她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由于两套房子都是你们两人婚前购买,婚后一起还贷,因此这两套房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都要由房产登记方向对方补偿。”法官向王女士解释。
也就是说,夫妻俩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另一方要求分一半,这个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
“对于你提出的邱先生在公司的股份,由于股份是他在婚前获得,根据解释第五条,这股份应是他个人财产。而股份在婚后的分红等收益,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进行分割。”
在法官耐心解释下,王女士思量再三,决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