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北仑8月24日电(记者黄宏 通讯员 郑智杨) 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归登记名字的那一方所有。今天,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我省首例体现新解释精神的离婚判决。
孟某尝到了这一司法解释的“苦头”:上月底,她向北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时根据法律,可分得一半房产;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后,孟某原来有可能得到的房屋产权现在没了。
案件原由
财产分割是焦点
孟某和许某在2007年8月登记结婚。许某在北仑一家民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婚后,孟某随许某来到北仑生活。2009年2月,儿子出生了,但夫妻两人的吵架更多了。
情已尽,财产还未分。法庭上,两人争执的焦点是:家庭暴力怎么赔偿?房子怎么分?许某和孟某现在住的房子,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繁华地段,购买时间在两人登记结婚前。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某,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由于房价飙升,该套房屋现在可以卖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认为这一房子价值100万元。
妻子申诉
房子应该分一半
法庭上,说起自己和丈夫的关系,孟某满是怨恨。
孟某说,婚后,为了生活小事,许某经常无端打骂她。有一回,她被殴打造成软组织挫伤。许某的家庭暴力给她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无法继续和他维持婚姻关系,对于已造成的伤害,要求依据婚姻法第46条获得损害赔偿5万元。
另外,在还没有结婚登记前,孟某给许某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第二个月开始,两人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两个人共有财产,应该一人分一半。
丈夫反驳
妻子也曾有家暴
对妻子说的这些,许某不认可。许某认为,他和孟某相互争吵是有的,所谓打她,也只是气急打她一拳,并不重。而且,孟某也打过他,有次她居然拿电话砸他,还抓破他的脸。
房子是许某在婚前买的,首付是许某付的,登记在他的名下,是他的婚前财产,应该归许某。婚后两人按揭还了3年多,共9.7万元。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给孟某,他没意见。另外,购买的汽车登记在孟某名下,但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以后各半分割。
法官说法
房产该归登记人
今天上午,北仑区法院作出判决,没有支持孟某提出的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要求,房子归许某。
北仑法院办案法官谢敏认为,以往,在法庭上,有无家庭暴力往往不是法庭辩论的重点,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双方均有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孟某提出的5万元赔偿金,被她之前的还手而弄得无影无踪。
房子方面,孟某拿不出证明自己出3万元首付的证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子应该归许某所有,今后房子的按揭,由许某承担。另外,法院已查清,从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因为双方同意房子按100万元的价格来算,所以,许某要还给孟某4.85万元的按揭款,另付按揭增值的4.85万元,总计9.7万元。
车子归许某所有,但许某要补孟某车子的差价款6万元。
律师建议
加个名字最保险
在这起案件中,孟某聘请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克汀,许某没有聘请律师。
吴克汀律师认为,对这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是公正的。不过,作为一名家庭妇女,孟某有点吃亏,她和丈夫都说遭到家庭暴力,却都提不出证据。如果她能保留证据的话,在法庭上就比较有利。
另外,孟某提出自己付了首付,可是也没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房子又是在结婚前买的,登记在丈夫的名下,法院只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判,房子她没份,只能拿到按揭和增值部分。
吴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之后,对家庭妇女来说,相对比较吃亏。处于这种情况的妇女,最好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万一离婚,可以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另外,女方受到家庭暴力的话,也要注意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