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前,宁海县的娄女士和丈夫王某协议离婚了。4个月后的昨天,他们在宁海县法院对簿公堂,为的是分割财产。有多套房产的他们将成为适用《婚姻法解释(三)》有关规定的“样板”。
2005年,娄女士和大自己9岁的王先生登记结婚。4年后,娄女士突然患病。为此,双方开始发生争吵,感情也慢慢冷淡。娄女士对此耿耿于怀,她说,她患病之初,丈夫王某还陪她一起去看病,后来就不愿意陪同和照顾。不过,王先生并不承认。他说,自己并没有冷落娄女士,曾经先后陪她去北京、上海看过病,也花了不少钱。
不管是不是因为娄女士患病的原因,可以肯定的是,他们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今年1月,娄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王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过调解,今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当时并未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经营收入作分割。
夫妻俩名下有多套房产
娄女士和王先生婚后在宁海经营一家汽车配件商店,生意兴隆,收入丰厚。因此,家庭财产也较多。
据他们透露,两人婚前各自均有房产。娄某婚前就购买了位于宁海桃源街道某小区的一套88平米商品房,另有19平米储藏室一间,每月支付按揭款2200元。而王某则于2001年购买了位于宁海桃源街道某路段商品房二套,房价共为45万元;一套街面房屋76平米,另一套为97平米,每月支付按揭款4700元。婚后,两人又共同购买了一处26平米的储藏室一间,购买时房价为13万元。此外,娄女士提出,他们婚后还在乡下购买了一间2层楼房。
在婚姻存续期间,娄女士为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支付按揭款为12万余元,王先生则为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支付按揭款29万余元。
因协议离婚时未分割以上财产,今年5月,娄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而王先生随后也提出反诉。
娄某起诉要求对两人婚后购买的储藏室进行分割;对王某婚前购买的两套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对汽配商场经营利润、转让收入以及房租进行对半分割;对婚后在乡下购买的一间二层楼房进行分割。
“难道她和我结婚就只是为了钱”
昨天,娄女士和王先生在法庭见面。
娄女士说,自己身体不好,医药费很贵,还要支付女儿读书的费用,负担很重,说到伤心处多次落泪。
娄某提出,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汽配商店,经营状况良好。王某后来以79万元的价格将汽配商店转让给他人,加上房屋租金6万余元,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婚后购买的26平米的储藏室属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依法分割。婚后共同支付王某婚前购买的两套房屋的按揭款、房屋增值部分也要分割。
而王某说,婚前双方曾约定好,各自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各自按揭款也由自己支付。过去的那些年,都是他负担娄某女儿的生活费、读书费用,他还帮娄女士交养老金。“难道她和我结婚就只是为了钱?”王某也很不满。
对娄女士的要求,王某也针锋相对地回应。他要求对娄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共计12万余元及工资收入进行分割。王先生还说,汽配店的房产是于2001年购买的,产权也是登记在他名下的,是他的婚前财产,娄某无权主张分割。储藏室虽然是登记后购买,但购买时是欠债的。至于乡下的老房子,王先生说根本不存在这套房屋。
对于储藏室的归属,法庭当庭进行了竞价处理。最终娄女士以26万元竞价成功,由此她要给付王先生13万元。
其他财产的分割还有待于法院判决。
房屋增值部分怎么计算?
在娄女士分割财产的诉请中,她提出要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财产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
宁海法院的法官表示,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部分,一方应当返还另一方共同还款数额的一半。如房屋存在增值的,对于增值部分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在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是如何计算,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和办法。
“对于房屋增值的多少,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各执一词。”法官表示“,法院最终只能选择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方式来确定。”但是,评估往往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