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1日讯
今年5月宁波市出台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将进行重罚,其中对于无证倾倒建筑垃圾,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清运建筑垃圾门槛将更高
相对于旧的《宁波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办法》不但将清运建筑垃圾的门槛提高了很多,同时也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例如以往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通过发放《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管理,而目前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1000多辆,点多面广,监管力量无法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办法》实施后,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则将从车辆管理转向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管理,对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资格许可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并把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延续许可有效期的依据。
《办法》还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控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管。对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市容环境卫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组织专项联合执法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这些行为可能要被重罚
《办法》规定,对违规清运和倾倒建筑垃圾将给予重罚。例如对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而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办法》还规定,把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以外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需要处置的零星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该怎么办?《办法》规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并自行或者有偿委托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量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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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宁波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2010年产生量为3300万吨,预计2011年将达到3600万吨。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特别是运输过程中“滴漏撒”造成的道路污染、建筑泥浆被偷排至甬江及奉化江等问题反映强烈。
宁波市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对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建筑垃圾处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该办法所确立的处置模式、管理手段等部分内容已经与当前实际状况不相适应,管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逐渐显现。
对此,今年5月,市政府对现行的《宁波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