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8月29日讯(记者 阮蓓茜 通讯员 单正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从9月1日起实施。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将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据悉,我省“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8%,但我省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期,能源消耗还将较快增长,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
新修订的《办法》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需要,设定10多项节能监管制度。其中,省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县级以上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办法》加大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政策力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