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8月31日下午,经龙湾检察院起诉,龙湾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文成县政协委员蓝某危险驾驶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我省首例政协委员醉酒驾驶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蓝某,男,42岁,温州市文成人,系文成某医院副院长、政协委员。
今年8月8日凌晨2月15分许,因受朋友邀请,到市区一酒店赴宴。席间,喝了2瓶啤酒。酒宴结束时,蓝某独自驾驶CN3912号轿车返回文成,行驶至沈海高速温州段台州方向1779公里+1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皖S36257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高速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蓝某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前半部分已钻进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的后防护栏下面,两车停在慢车道上。询问双方当事人时,高速交警发现驾驶员蓝某满口酒气,于是对他进行了酒精呼吸监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达1.262 mg/ml,属醉酒驾驶,后送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1.42 mg/ml,均达到醉酒标准。
法庭上,蓝某对自己的醉驾事实供认不讳,并提出要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42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蓝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蓝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蓝某提出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据悉,蓝某是我省首例政协委员醉驾,在2010年曾因酒后驾驭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近日,其已被免除医院副院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