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对在台州市区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在公众的关注下,台州版“限购令”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打响了此番二、三线城市限购令扩容的“头响”。而对于大多数市民而言,新政的内容没有太多意外,主打的是“限购”牌。
8月25日,台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将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明确提出楼市限购措施,在家庭购房条件、套数限制、住房情况审查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并自9月1日起实施。
【新政】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市域(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证。
《通知》明确,家庭拥有住房数量指房屋权属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及已进行合同备案的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通知》指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证明、信息;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有关材料、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通知》规定销售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有关材料、证明,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