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0月2日讯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情况……9月30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地方各项预算收入情况、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等。
这一《办法》对预算执行审计程序和方式也作了规定:审计机关制订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与预算执行有关的特定财政收支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明确需要报送的审计资料及其报送形式;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申请存款冻结、提出处分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