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0日讯
昨天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南湖区原副县级干部、南湖新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东栅街道原党工委书记王金明滥用职权、受贿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市纪委专门组织了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60余名领导干部旁听。
滥用职权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6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滥用职权。2007年9月份,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对外公开招标,由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阮某挂靠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开标后,阮某得知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并非最低价,即打电话给王金明,要求其帮忙。在王金明的干预下,报价最低公司(报价为36525480元)和次低公司的投标因“擅自提高部分暂定价”被评定为无效标,而使报价为40394188元的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68708元。
2008年12月份,南湖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安工程对外公开招标,由市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王金明通过徐某将该信息告诉了汪某,后汪某以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该项目投标。为帮助汪某顺利中标,王金明向相关负责人表达了“最好将工程交给嘉兴本地企业、重点企业、在南湖新区做过工程的企业,比如中元公司来做”的意思。最终,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52803808元中标(本项目的最低投标价为51603928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99880元。
以权谋私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5万余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王金明为汪某、叶某在南湖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安工程、南湖新区社区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中谋取利益,并于2009年、2010年,伙同徐某(另案处理)收受汪某送的人民币90万元,叶某送的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金明为阮某在平湖塘大桥及引桥工程、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一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中谋取利益,分别于2008年4月份、7月份收受阮某送的人民币30万元、60万元。
被告人王金明还为多家公司在受让余新镇某些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中谋取利益,2003年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收受某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2004年收受某公司负责人金某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4年4月伙同李某收受金某送的价值人民币184400元轿车一辆。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王金明还通过入股酒店后“分红”、“帮助投资港股收益”、出国考察期间接受他人送来的外币、接受酒店消费卡、接受别人所送的裘皮大衣、“低价购房”赚差价等多种方式收受他人好处。
庭审中,王金明为自己辩解称:汪某所送的90万元、叶某所送的30万元他并没有拿到,事后才知道;自己跟阮某是亲戚,收受阮某的90万元中,有60万元是借的,还有30万元自己不知道;收受金某的3万元退了,轿车是自己和徐某、金某一起去买的;收受的其他东西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当时他也送出去一些东西……
据悉,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4时许,今天将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