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5日讯
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生产的带鱼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段”字样,与销售商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一起,被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起诉。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两被告侵权,判决他们分别赔偿原告4万元和1万余元。
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指导员程国芳介绍,去年12月,协会发现在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的首航超市五间楼店销售广茂公司生产的带鱼,而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协会专有的注册商标“舟山带鱼”字样。“协会是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 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这两家厂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包装上使用我们的专有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程国芳介绍,发现问题后,协会曾经特别发函要求上述厂商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不仅置之不理,还利用春节期间的销售旺季让更多侵权产品流向市场。
沟通无果后,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将上述厂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广茂公司使用“舟山带鱼段”文字与原告“舟山带鱼”商标近似。涉案包装上的“舟山”和“带鱼段”文字虽排列方式与原告商标不同,但使用字体、颜色相同,易使公众将上述文字理解为“舟山带鱼段”。
法院同时认定,首航国力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鉴于2011年1月2日,首航国力公司在收到舟山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出的律师函后未停止销售行为,存在明知是侵权产品仍然继续销售的主观过错,应承担该日期之前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从今年初开始,就多起“舟山带鱼”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目前还有较多厂商存在侵权行为。 ”程国芳介绍,作为商标专用权人,协会只授权包括兴业集团、舟渔公司在内的20余家舟山本地企业使用商标,外地生产商一律无权使用。而经销商应向已获准使用“舟山带鱼”商标的本地企业申请授权,获准后方可代理销售。
来源:舟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