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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前医患双方先做医疗公证 多此一举还是锦上添花

  公证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婚前财产公证、财产转移公证等已经较为普遍。公证在兴起之初,也曾受到人们质疑,随着时间的流逝,公众也慢慢接受。但是,今天我们所要说的发生在湖州中心医院的公证,您就不一定听说过了。

  患者家属宋先生:“我爸爸将近九十岁了,八十九岁。我们一开始来的时候,半夜送进来,按照医生的要求,我们开始讲这个事情。”

  因为宋先生家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有一定的手术风险,因此湖州中心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要求和宋先生进行一个公证。在南太湖公证处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手术经管医生、麻醉医生、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向宋先生及家人详细解释了手术的必要性、目前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医院将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等内容,双方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沟通。

  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主任王勇强:“公证作为第三方参与。病情清楚嘛?要开刀了,万一出了什么事你们后果知道不知道?声明签的时候你们是不是自愿?这些事情我们进行告知。”

  待宋先生及家属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公证员提出五个问题:关于治疗中的风险医生有没有跟您讲过?您有没有听懂,有没有理解院方的话?接受此次治疗是否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并自愿承担可能的意外医疗风险?声明书所涉内容是否真实,您是否自愿签署?亲属们对此次治疗的意见是否一致?确认后,由双方签署相应的知情告知书、由家属签署承诺书。整个过程一个多小时,公证处、医院和患者家属各保存一份公证书。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通过公证明确一下医方的责任,患方的责任,明确一下手术的过程,手术的风险,以及我们要做什么。”

  患者家属宋先生:“医生对我们病人很负责,对我们家属都讲清楚,我们都按照医院的要求,把这个事情办好。”

  公证,你怎么看

  记者了解到,做一次公证,其实医院先前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四百元公证费用,医院和患者各承担一部分,既然公证看上去“劳民损财”,那么医院为什么还要做呢?

  湖州市中心医院“先公证后手术”的方法在网上也引起了不少争议,有人认为现在手术前医院同病人之间已经要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而这份知情同意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为什么还要做公证?

  争论一:公证是否多此一举。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知情同意书他是一个合同式的,肯定要低于公证第三方的效力,法律效力肯定要低一点,这是一个。第二个知情同意书更大程度上是医患双方的告知,到真有争议的时候,没有人能够证明你告知有没有到位,通过医疗公证,无非是事先证明了整个过程是做还是没做。”

  在记者随机采访中,有采访对象认为,术前公证,医院存在着逃避责任,规避风险的嫌疑。而公证的参与方和公证机关对此说法表示否认。

  争论二:公证是不是逃避责任?

  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我们公证参与不可能对医院产生免责条款,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湖州南太湖公证处主任王勇强:“我们公证参与不可能对医院产生免责条款,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医院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

  在一份公证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申明,“我们承诺,如术后有纠纷,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绝对不采取任何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你可以来维权,但是不能来扰乱医院正常的秩序。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来解决。我们的目的不是剥夺患方的权利,而是让患方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

  但是,有学者认为,在医患双方的对弈中,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就有可能违背真实,自愿的公证原则。

  争论三:公证是不是趁人之危?

  资深媒体评论员俞柏鸿:“首先作为病人,这个是不是城下之盟?会不会感觉医院是在趁人之危?需要做手术的时候。患者是比较弱势的。”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解释道,所谓的术前公证,并不是只针对患者一方的。公证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医生的告知必须是客观、全面的,怎么说就必须怎么做,如果没有做到,患者家属就可以追究医生的责任,实际上公证无形中对医生造成的压力会很大。那么,是不是病人家属不愿意做公证,医院就不进行手术了呢?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那不可能,公证无非是证明整个告知过程我们是做过了,公证不是手术的必要条件。所以家属不愿意,但是这个手术还要做,无非是出了风险、出了意外,怎么跟家属沟通,这个是事后的事情。”

  事实上,目前医院为了防止术前公证过于泛化,并非对所有的病人采取公证形式,对医疗公证的对象做了严格控制,只对可以事先确定手术时间的危重手术病人进行公证,而对于急诊抢救病人以及手术风险极大或效果差的病人并不采取公证。

  公证如何公正?

  记者了解到,湖州市中心医院一年大概做两万例手术,从07年推出术前公证到现在一共不到两百例,这个比例其实是非常少的。那么术前公证,效果如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

  资深媒体评论员俞柏鸿:“首先医院的出发点毫无问题,在法律上应该说也毫无问题。这样做能让我们的医生轻装上阵,没有更多的顾虑。因为这个出发点大家都能明确,是解决医患矛盾由来已久所造成的一些纠纷。”

  医疗行为公证是让患者充分知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旦意外发生,能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可以消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得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

  湖州中心医院心胸外科主任李鸿伟:“让医务工作者在第三方公证下更好地做好自己手术的管理。”

  患者家属宋先生:“这样医院放心,医生可以放下压力,把自己的技术拿出来,把毛病看好。家属也可以放心。肯定会做这样的事情。”

  术前公证的最终目的就是一旦发生原来预料到的并经过公证的意外,医患双方产生的部分矛盾,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者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比较容易协调分歧。据统计,湖州市中心医院与重点患者进行公证的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2例; 2008年15例; 2009年34例; 2010年64例;2011年目前已有72例。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从我们四年的实施过程来看,公证过的病人,不管是好还是不好,没有跟我们医院形成一个纠纷。”

  逐年增加的公证数量也从侧面上印证了术前公证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在浙江省卫生厅给记者的回复函中,有这样的表述:“术前公证对增进医患沟通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术前公证,目前只是个别医院的一种尝试和探索。”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杨建华教授则认为,术前公证是不得已而为之。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杨建华:“我们想通过制度化的、契约化的形式来确定医患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医患关系紧张、社会信任度低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疾病的诊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也需要医务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精神,恪尽白衣天使责任,更需要患者和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杨建华:“彼此尊重,彼此信任,这样比契约式的公证书来的更感到一种人性、温情。这种契约尽管可以解决一些纠纷,但是从心理上来说,并不能解决他们之间的一种裂痕、一种鸿沟和不信任。”

  湖州中心医院副院长顾掌生:“公证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手段,关键还是医务人员的技术、责任、态度,必须要尽最大的力,最好的技术进行治疗,这也是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一个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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