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安 绘
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最近三年,宁波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诉讼8000余起,年均超过2700起,其中约10%为群体性纠纷。令人欣喜的是,经过两级法院的努力,有八成多的诉讼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劳动争议频发,从表面看是劳资之间利益诉求不同的结果,但其背后所反映的是社会管理和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同时,也暴露出劳动者、企业对法律制度、社会规范等在认识、执行中的偏差,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劳动关系市场化不完善成主因
与过去相比较,现在的劳资纠纷所发生的原因更复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官表示,作为企业,肯定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则想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但在劳动关系市场化尚不完善的环境下,依靠他们自身难以建立化解矛盾的渠道,双方之间一旦出现利益上的分歧,就会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冲突不可避免。
劳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是劳动争议增长的重要触发点。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相比于过去,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此,一些企业至今仍缺乏正确和全面的认识,甚至有抵触情绪,这是劳动争议近年有所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降低了劳动争议的诉讼门槛,这导致大多数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最后又进入了诉讼程序,也在客观上反映了行政仲裁程序与司法诉讼程序在衔接上的不完善。
劳动者:两种极端的态度
从劳动争议诉讼案的审理情况看,劳动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现在,劳动者在与一些企业进行确定劳动关系的谈判中无法平等一致,面对各种不公正只能选择容忍,甚至被迫放弃相关的权益。一些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拒签合同也愿意继续工作。不少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虽然上法院打官司,但在有关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解除等争议问题上提供不出关键性证据,导致权益受损。
在一部分劳动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致权益被侵的同时,出现了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甚至极端的情形,有劳动者故意规避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比如拒签劳动合同、主动要求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他们以此为理由提起诉讼,以获取更大的利益。镇海区一劳动者通过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频繁跳槽然后频繁提起诉讼,先后与多家企业打了10多次官司。法院认定,其行为明显属恶意诉讼,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法律秩序,激发了劳动争议案的增长,但同时也暴露了企业在制度建设和管理中的各种漏洞。
企业: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企业是劳动诉讼案的主体,从某种角度说,企业涉诉的多与少、处置纠纷的态度和方法,反映出一个企业总体管理水平的高低。据市中院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中败诉的企业,在诸如工资奖金、人事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建立与执行上存在随意与无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诉讼的产生,除了企业制度上的缺陷,还与一些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些企业的工会及其劳动争议调委会不但不能以公正的立场处置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充当了企业利益的代言人,甚至出现工会主席同时担任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的情况,如此,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工会就不可能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劳动纠纷也不可能在企业内部得到解决。
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