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8日讯
长期以来,“执行难”困扰着人民法院,而规避执行更是影响执行的突出表现。昨天,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年初以来全市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几个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
规避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惠谊介绍,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各种规避执行的现象。
“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定义务,或长期外出难寻踪影;或隐瞒、漏报、拒不报告财产;或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或搞假离婚甚至假诉讼致债务悬空;或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等,花样不一而足,而且不断翻新。”张惠谊表示,“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妨碍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张惠谊称,规避执行的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使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受到损害,“如果得不到惩处反而获得经济上的便宜,势必催生失信行为,加剧社会诚信危机!”
嘉兴重点反制9类规避行为
据悉,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嘉兴工作实际,嘉兴法院系统在今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中,确定了9类规避行为作为重点反制对象:
(1)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2)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4)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5)隐瞒、漏报、拒不报告财产抗拒执行;(6)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7)长期外出逃避执行;(8)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9)暴力抗拒执行。
记者从昨天的发布会上得到消息:截至10月,全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为89.7%,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实际执行率为72.1%,标的清偿率为52.3%;列入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清理范围的197件重点案件,已经执结195件。昨天,张惠谊也郑重劝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在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中,我们一直在寻求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比如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失信被执行人,将依法采取停止办理新企业法人设立、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财产转移登记,限制担任企业高管、评定工商荣誉等措施。对于一些特殊主体,比如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人员以及中共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我们将向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通报,由相关单位督促其履行……”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应偿还申请人借款6.5万余元及利息。2010年12月,平湖市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其妻陈某甚至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2011年7月,平湖市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二:被执行人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秀洲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确认郭某应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2011年4月,秀洲区法院对案件立案执行。经调查得知,郭某已离家出走近2年,下落不明;其户籍登记处的房屋系他人所有,郭某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5月,秀洲区法院查询到郭某的配偶王某在银行有存款,当即对该存款予以冻结并及时书面通知王某。6月,申请人和王某来到法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代郭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5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放弃。
案例三:被执行人许某系嘉善县某机关的一名干部,2009年至2011年,在嘉善县人民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3件,涉及标的金额80余万元拒不履行。2011年9月,嘉善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提请嘉善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协助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建议对被执行人作出相应处理。法院的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多方耐心疏导,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在近期内履行完毕两起小额债务,并对另一起大额债务以自己工资收入的大部分每月按期偿还。
南湖晚报 记者 钱姬霞 通讯员 田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