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日讯(记者 施宇翔/文 陈天怀/摄) 为了更好地帮助网友了解《新婚姻法》,解答网友遇到的一些困惑,12月2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作客本网直播室,围绕“新婚姻时代的‘幸福秘笈’”主题进行互动访谈,就新《婚姻法》中一些热点问题和网友互动交流。
有网友提问,“我是女方,丈夫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住房一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也是在婚后发的。问下,这套房子我有份吗,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多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汇锋说,这涉及到本次司法解释中最引人关注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项规定。现在年轻人结婚,往往都要准备房子,因经济条件有限,往往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两夫妻共同还贷。
一旦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时,这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了大家面前,这套房子到底归谁?
陈汇锋介绍,处理这一问题,往往有几类标准,一是看购买时间,如果购买是在婚后,则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是看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的,则确定属于共有财产;另外一种,对于婚前购买,而产权发证是在婚后,如果登记为共有的,应属共有财产。
关于夫妻婚前签订买房合同、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情况,怎么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首先希望双方协商处理,找出一个符合普通百姓的处事方式。如果协商不成,产权上来说法律上判决归置在购房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
对于房屋价值在离婚时相比购买时的增值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占全部购房支出成本的比例,对应离婚时房价数额,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而后对半分配后即为另一方所应得到的补偿款。
也就是说,离婚时可分的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实际需支付的总购房成本(本金+贷款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