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
昨天下午,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电动车撞人致死的案件。
去年9月24日傍晚,28岁的杨小于(化名)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浦新沙村一养猪场门口时,将横穿村道的行人袁杏(化名)撞倒,造成袁杏颅脑重创,一周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
杨小于被批捕。昨天,杨小于被起诉到法院,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法院做出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这两年偶有听到。但是同样是电动车撞死人的情节,定罪却有不同,有的是定“交通肇事”,有的是定“过失致人死亡”。
就这一问题,记者向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张辽请教。张辽表示:看事发地点,“如果事发是在大马路上,算‘交通肇事’;像这个案子,事发是在村道上,按相关交通规则,村道属于‘非道路’,那么就按‘过失致人死亡’起诉。”
西湖区检察院曾处理过一个同是电动车撞死人的案子:2008年7月一个大清早,刘某骑着电动车,在文一西路将正在大马路中间清扫的清洁工撞倒,后来清洁工也因颅脑重创多脏器衰竭而死。刘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两个案子很接近,但因为两者事发地点不同,所以罪名不一样。”
但是,这两个不同的罪名,怎么在量刑上平衡轻重?张辽解释,单从这两种罪名来看,“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要重一点,一般都是3到7年,情节较轻才在3年以下;而“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3年以下,“这一类案子实际情节比较接近,所以在起诉和法官审理时,‘过失致人死亡’也会向情节较轻靠拢,在量刑上同‘交通肇事’保持一个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