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院:一一摆出四大证据细细解答四大疑问
12月19日,就这起被称为浙江“彭宇案”的吴俊东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吴俊东一案的相关证据和裁判理由,并解释了最受关注的争议问题。
金华中院经过二审,最终认定事故发生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且事故发生与吴俊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为什么呢?12月19日,金华中院出示了4份证据。
证据1吴俊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事发当日(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在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汤溪中队所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在距离事故发生地之前不远处,我又把那辆电动自行车给超了过去,在我超过去之后,行驶了一段距离,我就看见对向有一辆黑色汽车开过来,我就感觉到有点危险,就采取了刹车措施,而就在这时,我就听到后面有人在喊,我就回头看,看见那辆电动自行车正倒在地上往前滑,滑了大概半米远就倒在了路边上,而倒在地上的还有两个老人,看到这个情况之后,我就停下了车,并下车讯问两个老人的情况,结果那两个老人就说我开车这么不小心的,我当时也就没有说话,把倒在路上的老太婆扶到了路边上,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的父亲,告诉我父亲说我出事故了……”
吴俊东在回答“你是如何超过前面的电动自行车的”以及“在你往后看时,你的车子当时距离那辆电动自行车有多远”时说,“我的车子是从那辆电动自行车的左边超过去,当时车速我具体是不知道的,但是挡位是在‘五’挡的”“就2-3米左右远。”
金华中院民二庭审判长高国坚说,从这段讲述中,可以看出三点:
1.吴俊东超车时速度是比较快的,挡位在五挡是最高挡;
2.吴俊东当时自以为是发生了事故,不存在做好事的情况;
3.他的车停下后,与摔倒的电动车车距不过两三米,与网上盛传的“吴俊东开出二三十米后,电动车才倒地”的说法不一致。
证据2目击证人的证言
事发后16天(2010年12月9日),目击证人戴锡做的一份问询笔录。
他说,中午12点30分左右,看见在他车子前方大概100米,有一辆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车同向行驶,那辆三轮车正在超前面的电动车……“在超过去时,我看见那辆电动车左右晃动了两下,就往左侧翻了,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车上的人在地上喊了……”
当回答“三轮车超过电动车多远,电动车才开始摇晃的”,他说,“就那辆三轮车车头超过去之后,车尾还没有完全过去的时候。”
高国坚说,目击证人戴锡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他的证言真实、可信。他证明吴俊东的车尾还未超过时,电动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了。
证据3两位受害人的陈述一致
事发第二天,从电动车上摔下的两位老人胡启明、戴聪球,在医院病房做的问询笔录。
戴聪球说:
“看见那辆三轮摩托车时,我就感觉到很危险了,因为那辆车不断地往我这边靠近,我坐在车上喊,让那辆三轮摩托车不要靠过来,但是它的车厢右侧还是把我的左脚膝盖地方给刮到了,还把我从车子上带了下来……”
胡启明说:
“那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头超过我的车子之后,就往我这边靠,在靠的过程中,我就感觉到了危险,同时我的老婆在后面喊,让那辆三轮摩托车不要靠过来,但已经来不及了,那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厢右侧还是把我老婆从车上刮撞了下来,那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厢右侧还刮到了我电动车的左侧后视镜,我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往左侧翻摔倒在地上……我大声喊他,他才把车停下来……”
高国坚说,两位受害人陈述内容一致,都说因为吴俊东超车刮到戴聪球左膝,造成他们翻车。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戴聪球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证据4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照片
高国坚说,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的照片是在事发不久后拍摄的,从照片中可以看到,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也没有什么小碎石可能引发电动自行车自己翻倒。”
而且,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排除因道路及车辆问题引起翻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