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1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凭什么判吴俊东有责?
为什么在公安交警部门已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检验报告》,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仍要判决吴俊东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这是此案在一、二审期间吴俊东的律师团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网络媒体对本案提出的质疑。
12月19日,金华中院民二庭庭长郭召军解释说,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中的一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其他各种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他说,虽然无法认定事故中两车一定有碰撞或刮擦,但相关鉴定也就是就两车之间的痕迹进行了认定,无法就车与人是否有碰撞进行认定,结合之前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吴俊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当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判决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疑问2吴俊东车上证人写的证明书为什么不被认可?
在吴俊东案的二审中,吴俊东提供了一份落款为戴旭清的证明书,证明两位老人不是他撞的,自己是被诬陷的。
为什么这份证明书没有被认可呢?
郭召军说,首先,戴旭清二审时没有出庭,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是不予认可的。
其次,戴旭清事发第二天在交警部门做的问询笔录中曾做了这样的陈述:“我的头一直是低着的,所以道路上的车辆情况,我也不知道的,在行驶到出事故的地方时,由于感觉乘坐的摩托车速度突然慢下来了,我抬头看见对面有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同时我听见后面有人在喊……”
他说,从这份笔录可以清楚看出,戴旭清对事发状况并不清楚,与他之后提供的证明书内容完全不一致。
疑问3为什么判定吴俊东承担70%责任?
郭召军说,吴俊东驾驶的机动车,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在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方要承担60%的责任。此案中,虽然受害人戴聪球坐在禁止载人的电动车上,本身也存在过错,但吴俊东不当超车,而且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也是存在明显过错的。所以,法院最终综合裁判吴俊东承担70%的责任。
疑问4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怎样来把握的?
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却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这是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是怎样来把握的?
郭召军说,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根本不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网上盛传吴俊东是做好事被冤枉,但从他们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吴俊东就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吴俊东在事故发生时听到喊声后,扶起两位受害人,通过父亲及时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治疗,这是好的,但这和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做好事还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