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官司的公建房荒废了10年
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 西湖家园位于北高峰下的西溪路655号,是一处闹中取静的好地方。但是,生活在其中的业主,却一直安不下心来。为了小区里一栋房子,他们与开发商打了一场长达10年的“持久战”。
这栋标为“24号”的3层小建筑,已被荒废10年。围绕这栋建筑的归属问题,小区业委会(包括业主)与开发商打了至少7场官司,甚至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官司由省高院再次“再审”,西湖家园业委会迎来第八场官司。用现任业委会主任夏先生的话来说,这条维权之路不知道还要走多久。
配套公建被转卖,购买者是开发商员工
“这里原本属于偏僻的郊区,大家买房时,看中的是开发商的承诺,小区将来的配套会比较齐全。”夏先生是西湖家园早期的买主之一。
西湖家园1993年开发建设,开发商为杭州安泰西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根据规划,小区公建用房有两幢(公建一和公建二),建筑面积共1200平方米。涉及争议的公建二的设计功能原为健身中心、休闲中心、便利超市、多功能集会室等。
2001年起,小区业主与安泰公司就小区公建用房移交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而在这期间,业主们发现,安泰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经营期限为1994年4月6日至2003年4月5日。
而安泰公司在经营期限将满前,于2003年3月1日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24幢1层—2层建筑面积约为325.81平方米的非住宅,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斯某。一年后,斯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随后,斯某又以同样的价格,买下了24幢3层建筑面积约494平方米的非住宅的所有权。两次转让价格都只有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而斯某的身份是安泰公司的高管,还是开发商的侄子。
2003年4月28日,斯某夫妻将24幢第三层赠与同为公司副总的林某。
业主一方直到《物权法》颁布后才赢得官司
2003年,小区17位业主起诉要求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将小区内公建二归还全体业主无偿使用。
一审中,西湖区法院以“依照杭州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建用房的面积应达到总面积的千分之七,被告提供公建用房335.66平方米,占总面积的千分之十二,已超过千分之七的规定,故被告不需要再提供公建用房,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之后几起官司接连败诉,直到2007年《物权法》开始施行。
2008年,杭州中院终审判决,公建二的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安泰房产未经同意,便转让给他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所有权,并确认之前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判决撤销了涉案的房产证,西湖家园业委会确认撤销通知下达之后,马上向小区业主报喜,并要求公建二里的人搬走。
再审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
就在业主和业委会那一股高兴劲还没缓过神来,他们又收到省高院的再审(提审)传票。原来,斯某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
2009年,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西湖家园业委会的起诉。
省高院再审判决中认为,西湖家园业委会的两次起诉显然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指向同一涉案房产,且涉诉当事人也基本相同。在此情形下,西湖家园业委会要求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将小区内公建二归还全体业主无偿使用的请求被驳回后,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与斯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属于重复诉讼。
省高院同时认为,西湖家园业委会如对前案判决认为确实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官司惊动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审”
西湖家园的业主和业委会并没有放弃,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由省高院再进行“再审”。
“杭州中院2008年4月29日依据《物权法》作出的判决,是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西湖家园的具体情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说。
孔建祥律师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为西湖家园小区内的公建二,有相应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销售楼书及广告、购房合同等等大量证据证明。
事实已为前后几次判决所认定,也为浙江省高院再审裁定撤销案中所认定的事实,故公建二应该移交给全体业主无偿使用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很充分,也很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很明确规定该等公建配套用房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该归全体业主无偿使用。
西湖家园业委会与开发商的官司还在继续,如今涉及争议的房产至今仍空置废弃在小区内,大门敞开,破烂不堪,无人管理,无人使用,而小区业主却没有可以一起活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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