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4日讯 (通讯员 朱利明) 三门县何老太和罗某因琐事发生打架,造成何老太受伤。事情发生后,公安派出所依据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文政审查意见书对罗某作出罚款处罚。何老太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将派出所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何老太现年63岁,罗某是现年43岁的中年妇女,两人均是三门县人。
原告何老太诉称,2007年12月初,她在自家门口给孙子喂饭时,同村人罗某其家人平白无故破口就骂,进行挑衅滋事,随后两人把她摁到在地进行殴打,造成她多处受伤。2008年2月,三门县公安局作出法医鉴定认为,何老太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子发生后,公安派出所拖延了5年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原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为此何老太要求法院撤销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派出所辩称,此案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经历了从行政受案到刑事立案,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的办案程序,所以花费了较长时间。本案中罗某殴打他人行为,有报案笔录、陈述申辩、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罗某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法庭审理查明,案发当天中午,罗某和何老太在村里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案发后,三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为何老太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子转入刑事立案程序。罗某对伤情鉴定不服,向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该所作出不构成轻伤的鉴定。之后何老太再向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两机构均认定不构成轻伤。今年1月份,公安派出所依据伤情鉴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双方围绕何老太与罗某谁先动手、两人扭打过程中有无致何老太右鼓膜穿孔、派出所对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三个问题展开了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何老太仍坚持要求派出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派出所则要求驳回何老太的诉讼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