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1月22日,记者从台州市财政局获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决定对“营改增”试点期间税负增加的市区试点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据了解,此次财政扶持的具体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市区试点企业。这些企业可于每季度后25日前向财税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市、区两级财政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基本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将采取“按月计算、按季预拨、按年清算”方式,对税负增加企业予以扶持。
季度间,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若符合条件的,财政扶持资金将及时拨付至试点企业。其中,按季预拨暂定按核实后税负增加部分的70%予以预拨。年终,财政部门将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清算财政扶持资金,多退少补。
《通知》明确,对扶持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后予以拨付。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的,以及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均不给予办理财政扶持手续。
据悉,该政策在“营改增”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或上级政策调整后,原则上将终止执行或调整,具体执行期限或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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