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中国社科院日前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2年政府采购商品价格约八成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高于市场价1.5倍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占70%左右,高于市场价3倍以上的占1.86%。
根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在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4省协议供应的11万多件商品中,有22件商品的单价达到市场平均价的6至37倍,其中某地采购一台计算机,同类型号市场平均价为2649元,但政府采购的单价为98730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专家吕艳滨指出,统一办公用品标准、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非常迫切,“没有统一的办公用品标准,难免有些采购超出市场价格”。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经费支出、杜绝资金浪费、防止滋生腐败的重要举措。应该说,各地政府采购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一个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那就是政府采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是正常的现象,因为政府采购量大,标准和要求都比较高,商家出的价格自然较高。
其实,政府采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并非正常的市场法则,而是一种充当“冤大头”的做法。之所以出现这种“冤大头”问题,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采购缺少统一定价,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时,遭遇商家“狮子大开口”,以种种理由推高商品价格,而一些采购人员则抱着“反正花的都是公家的钱”的态度,既不与商家砍价,也不参考其他商品价格,只求完成采购任务;二是不排除一些采购人员与商家勾结,暗地里谈妥条件,收取一定的回扣,商家则把回扣的成本转嫁到商品价格上,从而推高了采购商品的价格。
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反映出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浪费。从市场角度看,采购的规模越大、数量越多,价格理应越低,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律。而政府采购的商品,既不是市场上的特殊商品,也不是贵重的稀缺物品,而是大众化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桌椅板凳等常规办公设备,并不存在“物以稀为贵”的情况。如果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不仅没有优惠,反而大大高于市场价格,就只能说明价格被做了“手脚”,这个“手脚”不是商家所为,就是采购方与商家合谋所为。
政府采购不能总是充当“冤大头”,而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实施政府采购。一方面要科学统筹政府采购工作,细化商品类型,明确价格标准,同时要“货比三家”,坚持“质优价廉”的采购原则,防止中了商家的“圈套”;另一方面要选好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让他们成为单位的“好管家”,而不是成为一个“肥差”,杜绝他们从政府采购中牟取私利。当然,政府采购应该是“阳光采购”而不能是私下交易,要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个道理尤其适用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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