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 华润怡宝、农夫山泉两大水企的“口水仗”继续上演。昨天,《京华时报》的报道让这个事件再度升温。该报道说:“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确认,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
随后,记者采访了农夫山泉、华润怡宝以及浙江省质监局等单位、部门,获取了各方对这一事件的最新表态。
马锦亚
“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
《京华时报》报道提到一个说法: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为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该标准由浙江质监局提出并归口,由农夫山泉作为唯一的企业代表参与制定。比对可知,农夫山泉执行的这一标准在有害物质砷、镉的限量方面,均宽松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其中砷指标限量甚至放宽到5倍。
消息一出,很快就有不少网友也提出了相同的质疑:“就一家企业参与?这不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吗?”
随后,《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笔者注,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是由卫生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合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调研起草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监督、行业自律、维权和反映行业诉求等等)。
马锦亚表示,“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以国标为底线,这是基本要求。”马锦亚表示,生活饮用水指的就是自来水,“瓶装水标准要求低于国标肯定是不允许的,而应该高于该标准”。对于农夫山泉坚称的“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说法,马锦亚表示,不排除存在“企业执行标准低,但产品实际检测值高于国家标准”的可能性。但是,执行标准低就意味着有些指标存在不安全的风险。
马锦亚还说,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昨天,本报记者试图联系马锦亚本人,未果。
农夫山泉
最低标准都没达到,能活到今天?
针对该报道,农夫山泉方面也迅速进行了回应。昨天下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发布声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是所有瓶装饮用水都必须符合的最低标准,如果农夫山泉连最低标准都无法符合,能生存至今吗?
农夫山泉在声明中说,标准体系包含几个部分:一方面是行政维度,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个级别,级别越高越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是时间维度,也就是标准自然刷新,企业必须符合最新的标准。“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自然遵守这一标准体系,产品必须同时满足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自来水标准)、GB19298-2003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DB33/383-2005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农夫山泉执行标准低于自来水标准之说。”
那么,浙江的地方标准到底是不是比国家标准低?又是不是“农夫山泉作为唯一的企业代表参与制定”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农夫山泉的回应是:浙江“地标”中对于甲苯、亚硝酸盐等含量的标准,都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就一两项指标就判定整个标准谁高谁低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另外,在前天的声明中,他们拿出了一份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的最新产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农夫山泉饮用水中包括总砷、镉含量在内的多项指标都是合格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他们回应的主要内容是:“推动制定科学可行的标准是标准参与者的责任。”
这事还没完。昨天下午,农夫山泉方面又给本报记者发来一封邮件,上面是来自华润怡宝网站、宣传单页以及在楼宇广告上投放的广告截图,列举的是华润怡宝以公共环境污染事件来制作广告,影射农夫山泉的“证据”。
省卫生厅、省质监局
浙江标准不比国标及广东标准宽松
浙江地标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这个问题,一份由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质监局联合提供的通稿,给出了答案。这份《关于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相关情况的通稿》(以下简称《通稿》)中说,《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于2002年由省质监局组织立项制定,并于2005年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该标准的立项、起草、审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的地标是不是低于国标?通稿中说,2002年地标制定的时候,国标还没有,当时的参考标准是世卫组织的《饮用水质量准则》等国际标准。2005年,地标根据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在霉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方面,没有比国家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宽松。
而相关报道直指的浙江地标总砷、镉指标低于国标的问题,两部门的回复是: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9298的第1号、第2号修改单,对总砷、镉等指标进行了修订。根据以上修改单内容,省质监局在《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中作了修改。
《通稿》还透露了一个信息: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根据体制调整,浙江省卫生厅开始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浙江省地标《瓶装饮用天然水》已经纳入修订计划。
两部门还表示,2011-2012年,省质监局对农夫山泉天然水共监督抽查13批次,全部是合格的。判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华润怡宝
暂无最新表态,可能采取法律行动
昨天,新浪认证为“华润怡宝饮用水官方微博”的@你我的怡宝,在昨天12时12分至13时陆续发出了4条微博,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读起来颇有意思。
昨晚,记者打通了华润怡宝新闻发言人陈先生的电话。
记:“农夫山泉的官方微博列出了很多你们公司的广告截图,认为你们在影射他们,是这件事的幕后黑手。”
陈:“哼哼(笑)。”
记:“你们公司有没有最新的回应或表态?”
陈:“我们昨晚已经发了正式的官方声明了。目前还没有最新的回应,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他们继续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
记:“今天发的4条新微博的内容跟这件事有关吗?”
陈:“嗯?”
记:“人非圣贤……”
陈:“哦,呵呵,这个跟这件事没关系。估计是想凑热闹。没有没有,这事不要联想这么多。呵呵。”
截至昨晚本报记者发稿时,华润怡宝方面尚无最新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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