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提高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2013年05月03日 16:31:56
浙江在线05月03日讯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丽水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介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75元调整为17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52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200元。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5元调整为990元。
另外,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71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82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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