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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有新规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2013年05月15日 10:39:07

   浙江在线05月15日讯 参加职业培训,可以掌握一项技能,对很多人的就业来说是件好事。这几年来,绍兴市也出现了一些职业培训机构,如何规范这些机构办学?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最近绍兴市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以此进一步加强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管理,促进绍兴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绍兴市规定,举办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同时,职业培训机构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如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要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在师资方面,每开设一个培训项目,配备的专兼职教师不应少于5人,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当然,如果职业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这些情况包括: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超出《办学许可证》和经核准的《培训项目审批表》所规定的办学内容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损害学员权益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无故不接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根据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章建坤 编辑: 吴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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