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销售病死猪肉,这种昧良心的事终究躲不过法律的严惩。记者昨日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获悉,7月20日,郑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是自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租赁2处厂房
专门屠宰存储病死猪
郑某是江山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从2008年起就开始销售病死猪肉。
其间,虽然当地卫生监督所和经贸局多次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但郑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1年7月,郑某又在家中建造了一个十几平方米的冰库,专门用来存放加工好的病死猪肉。无论是农户还是养猪场,病死猪的出售价格很低,而加工好的猪肉零售价格往往能达到每公斤十七八元,中间的利润空间很大。
此后,郑某的买卖不断扩大,专门租赁了2处厂房用作非法屠宰、存储病死猪的窝点,还先后雇佣了3名工人。
至案发,郑某销售病死猪肉的金额达18.05万元,加上从上述窝点扣押的病死猪肉达16151公斤,郑某销售病死猪肉的涉案金额达30多万元左右。
病死猪肉大多卖到外地
郑某面临法律严惩
据郑某交待,病死猪肉大多被销售到外地,还有一些批发商上门来收购。
丽水的病死猪“二手贩子”胡某,此次也一起被提起公诉。胡某在丽水从事冷冻食品生意,从2011年起开始从郑某处购买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并将其在市场上出售给小吃店和饭店老板。
胡某在明知收购的猪肉为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旧予以运输、出售给他人食用,同样构成犯罪。除了郑某和工人外,专门向郑某出售病死猪的猪贩子徐某和一位养猪场老板也被提起公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一检察官相告,根据4月份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郑某因为生产和销售病死猪肉的金额已达20万元以上,并且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将被做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罚。江山市人民法院也将在近期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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