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昨天,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据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介绍,具体实施细则将于今年9月出台。
新增、取消、调整部分内容
杭州市现行医保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总体运行较为平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政策设置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于是启动了修订《办法》。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在政策统一上坚持原则,在具体实施标准上适当灵活,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一定的区间,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
同时,为体现公平,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对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一些人群和保障待遇不列入修订后的《办法》之中的,如离休干部、机关子女医疗统筹等,将另行制定相应政策。
修订后《办法》中取消了农民工大病医保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的规定和市本级医保险种间的风险调剂基金政策等4项内容。
新增了个体工商户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等7项内容。
调整完善制度设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职工医保的财政补贴、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住院医疗费的结算、非杭户籍职工子女的参保条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等12项内容。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三种情况可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统筹地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统筹地户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统筹地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2、统筹地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统筹地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同时规定,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适当补贴,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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