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转让个税补充规定 按转让收入1%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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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6日 15:29: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备受关注的温州市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终于有了具体的补充规定。温州市地税局下发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暂按转让收入的1%缴纳,别墅暂按2%缴纳。
温州市地税局昨天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外,还根据温州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从2006年8月1日起,温州市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能够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根据《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另外,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暂按转让收入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别墅暂按2%缴纳。
据温州市统计局城市调查队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上半年,市区房屋销售平均价格综合水平居全省第二。其中市区商品房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均价为7813.1元,比杭州市低了19.5%;二手房综合均价每平方米为8589.6元,比杭州市高1.3%;温州市一季度二手房价格下降5.1%;二季度二手房同比微升0.2%。有关人士认为,对二手房市场有着影响力的此项政策,将有可能对温州市房价的变化趋势造成影响。
来源:
温州网-温州商报
作者:
冯章国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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