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在政府和法院间推来推去
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01年年底,义乌市佛堂镇宝山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694平方米基本农田,打围墙搞建筑。
但直到5年后,在村民不断举报和上访下,2006年5月,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才作出“限定该液化气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和其它设施,并责令其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可在规定期限内,宝山液化气公司并没有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却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今年2月2日,义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上诉期内,宝山液化气有限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于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
但在接下来的半年多的时间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得以顺利执行,为此,村民不停地找法院和国土局。国土部门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权归法院,案件既然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他们就没法管了,村民应该找法院。
法院则答复,这种违法建筑在时隔5年后,国土部门才作出处罚决定,显然是没有好好作为,现在出了麻烦就一推了之。虽然没有明说,但法院显然也不想接这个“球”。
就这样,这起非法占用土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像皮球,在国土部门和法院之间踢来踢去,直至近日,液化气罐非但没拆掉,原本已经拆除的围墙又重新建了起来……
事实上,在今年9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已拒绝受理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20多件非诉行政执行案。
领导指示限制非诉行政执行案
同样,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也全部被法院挡在了门外,该局不得不将此难题向杭州市人民政府请示。
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样陷入困境的,还有浙江的各级国土、规划、建设、计生、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
强制执行权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另外,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划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均也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