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车却不能开着上路,等了近一个月还没法上牌,消费者王先生无奈地称他是从正规渠道买了辆黑车。王先生所指的正规渠道跟古墩路上的起亚4S店浙江众诚汽车贸易公司有关。眼下,这家公司门口停着的上百辆新车已被法院查封,本想去店里讨说法的王先生,一见此情景立即调头回家,把那辆没有上牌的新车藏了起来,因为他还没拿到这辆车子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以下简称“关单”),万一4S店拿了关单抵押在银行的话,这部车子的主人可就不是他一个了。
起亚新车为什么上不了牌?
今年6月5日,王先生在浙江众诚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银灰色的起亚新佳乐,并一次性付清车款,总计14.2万元。
这是一款进口汽车,根据规定,必须有“关单”原件才能上牌。付款提车时,王先生曾要求4S店提供关单等资料,以便正式上牌。4S店称关单原件在上海,已在快递途中,第二天就能到达杭州。于是,王先生就将新车开回了家。
车子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到6月9日,可王先生等到6月10日还没有拿到关单。“我几乎是天天打电话去催,他们不是说在路上就是说会马上快递过来,一次次落空之后,我给他们发了一个函,要求有个明确说法。”王先生说,上周四上午,4S终于给他打电话了,承诺下午一定可以拿到关单。
当王先生满怀欣喜地去4S店拿关单时,得到的消息是公司销售经理、销售人员都已失踪。“我在4S店里没有找到相关的销售人员,却碰到了很多跟我同样情况的消费者,大家都说这家公司的老总和销售人员集体消失了。”王先生说,这些天他的车只能藏在家里,无法正常、合法使用,跟“废车”无异。
4S店的其他新车被查封后,王先生更加担心了。此前就有传言称4S店一边卖车,一边将车子的“关单”抵押给银行,套取双倍的现金,“一女二嫁”就意味着车子的所有权将起争议,他担心车子会被银行拿走。
上百辆新车被法院查封
昨天上午,记者陪同王先生去4S店,眼前的一幕让人吃惊——4S店门前和两侧的停车场上,上百辆新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都贴着法院的封条。从封条上的内容来看,查封单位有西湖法院和下城法院,查封时间以6月30日为主,也有几辆是6月27日就被查封的。
“这是为什么?公司怎么了?”带着河南口音的刘先生问,他想来这里买辆新车,哪晓得所有车子都被封了,动不了,实在意外。
同样在门口徘徊的秦先生则显得情绪低落,他说两周前在店里看中了一辆新车,并交了1万元定金,说好月底提车的。结果一来就看到了这样的情况,不晓得定金能否退回来。
4S店的大门紧闭,只能从边门进去。展厅里的人很少,其中一辆展示车上也贴着封条。销售部空荡荡的,只有售后维修部的工作人员还在上班。
问及公司突变的原因,工作人员的回答是:“我们只管修车,其他都不知道!”
消费者、经销商联合逼宫
4S店“不知道”的回答让王先生失望,在他手上,就有十多名和他一样“同病相怜”者的联系电话,他们之间互相做了统计,发现提了车没法上牌的人约有30个,交了车款或是定金还没有提车的人多达20人。
海宁的高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也是拿到了车子却无法上牌,车子在行驶途中被交警扣了。“我花十几万买的车连路都上不了有什么用?要摆着看的话还不如买辆汽车模型!”高先生在多次电话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在上周四专程赶到4S店。
“中午4S店的人跟我说可以拿关单了,我听了还挺开心的,店里的销售人员包括部门经理以及老总都在,我记得很清楚,王经理还说帮我们去拿了,3点以前肯定会给我。“高先生说,他在店里等到两点半还没有回音,再打电话给王经理时,发现已经无法联系了。
据高先生事后回忆,上周四应当就是事情突变的转折点,当天有很多客户来催讨关单,不少人还开着车子堵在4S店门口,但结果仍是不奏效。
一位来自福州的郑先生说,他的情况更糟糕,他是起亚的经销商,在客户下单后他就向浙江众诚汽车贸易公司调车。6月20日,他将10多万的货款打了过来,按照原先的惯例,款项打过去以后很快就可收到车子。但这一回,郑先生直到现在都没有看到车子。
8起官司等着浙江众诚去应付涉案标的高达5400万元
这些天,很多人都跟王先生一样,为讨说法不停地拨打4S店业务员、销售经理或是销售副总的电话,不是没有人接就是关机。而浙江众诚的老板吴端平同样玩起了失踪,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
有人开始向工商部门投诉。三墩工商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4S店负责人,没有成功,再联系这家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也是无法取得联系。
“有消费者是交了定金没法再继续交易,有的人是拿到车子却无法上牌,这是一起群体性投诉事件。”三墩工商所黄所长说,当务之急是要联系上公司的负责人,然后再调查处理,目前他们正密切关注此事。
找上4S店的不仅仅是这些消费者,还有银行、典当和一些民间的借款人。截止到昨天下午,西湖区法院共接到关于这家4S店的起诉状8份,分别有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典当纠纷等,涉案标的多达5400万元。
其中杭州某银行(留下支行)在起诉书中陈述:
第一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另一家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短期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10日,年利率8.46%(月利率7.05%),按月付息……2008年6月26日第一被告卷入重大不利诉讼,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之情形,第二被告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已违约,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至于是何种重大不利诉讼,起诉状中未曾提及。不过,法院透露这家公司的新车都依据财产保全有关规定查封了,也就是说查封期间这些车不能买卖、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