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5日讯
储小姐清晰地记得1年前玩“激流勇进”的感受:刺激的同时,带来的是剧烈的疼痛——左肩受猛烈撞击造成锁骨骨折。游乐园认为自己无过错,不愿承担责任,而谢小姐却觉得自己是在该游乐园游玩时受伤的,游乐园应该赔偿,双方就此闹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游乐场还需一次性补偿储小姐经济损失5000元。
去年5月,宁海的储小姐和朋友去宁波“凤凰山乐园”玩,在参加“激流勇进”项目船从高处急速而下时,她的左肩突然受到猛烈一撞,疼痛钻心。
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需要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储小姐在医院住了13天,花去数万元治疗费。
伤势恢复后,储小姐多次找到“凤凰山乐园”管理部门,要求给予赔偿。可对方却坚持他们没有责任。储小姐认为游乐场未尽到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遭受人身损害,于是将游乐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万多元。
游乐场辩称,他们的设施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条件,也设置了警示标志,原告受伤是和同乘的朋友相撞造成的。
朋友贺小姐不乐意了,“我在乘船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故意撞人,即使不小心撞到也是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游乐活动中,存在储小姐和朋友相撞受伤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激烈的娱乐活动中,这种碰撞无法避免。即使原告受伤是贺小姐碰撞导致,也不应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凤凰山乐园提供的相关证据也显示其设施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条件,在游乐现场也设置了警示标志,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终判定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受伤都无过错,但储小姐是在游乐场游玩的过程中受伤,且游乐场在提供娱乐活动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当对游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