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开始实施。浙江跨区河流的下游地区,将对上游可能影响水质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拥有发言权。
《办法》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应当设置河流交接断面。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和断面水质状况将向社会公布。
此外,下游地区对上游可能影响水质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也拥有发言权。《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当地政府的意见。相邻区域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结果有争议的,该环评文件将交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审批。
因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上游地区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区损失的,由上游地区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