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说,她在这座位上用餐时,提包被人公然拿去。许日尤 摄
浙江在线08月27日讯 怀着7个多月身孕的市民周女士正在一家店内用餐,一个人突然拿走她放在身边的包,周女士立即呼叫“有人偷包”,可近在咫尺的众店员却称因“没听见”而无动于衷。这天是8月23日,周女士当时只得挺着肚子自己去追拿包者,而嫌疑人最后还是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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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周女士提出让店家给个说法并配合警方调查的要求后,这家位于市区江滨路丹璐广场的“面包新语”(Breadtalk)店,态度强硬地一口回绝,称自己“毫无责任”,并拒绝工商部门调解。
周女士:
十几个店员无反应
据周女士回忆,8月23日中午12时40左右,她到该店买了盒月饼和几个糕点,又买了杯牛奶在店内的沙发上饮用。
“当时我坐的是双人坐,背对店门,包就放在身侧的位置上。”周女士说,“当一杯牛奶快喝完的时候,我发现包不见了,于是转头看,发现一可疑男子手里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从装在里面的东西形状看,和我的包差不多。”周女士立刻一边喊“有人偷包”,一边起身想追,但由于怀有7个多月身孕,动作比较迟缓。那男子悠然离开。
“当时店里有十几个服务员,两个女服务员就站在座位旁边的透明玻璃后。”而周女士的位置离店门只有一步之遥。当周女士回到店里反映时,服务员们都表示没有听见周女士的呼喊。
13时许,周女士和店长一起报了警,警方随后赶到,并进行了记录。周女士说,算上现金3000余元和其他一些首饰,被偷的包价值大概在一万元左右。最让周女士感到头疼的是包里还有银行卡、护照等,补办非常麻烦。
周女士说:“我是在店内消费时包被偷,且店员在我呼叫后没人出手相助,店方肯定该负责任的。”
工商部门:
店方有责但其拒绝调解
8月25日,当周女士来到该店,要求店方一店长给她一个说法时,店内员工态度强硬,“我连回嘴的机会几乎都没有。他们一口咬定全无责任。”周女士说,“其实赔偿不赔偿我并不很看重,但是作为店方连句好话都不说,太让人气愤了。而且警方要调查也需要店方配合,我也讲了这个原因,他们依然不予理睬。”
该店长还表示,店内已有“小心提包”的警示牌,造成包被偷的原因主要是周女士自己不小心。
周女士气愤之余想到了向工商部门投诉。她随后找到了辖区江滨工商所,工商所表示店方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调解,并电话联系了“面包新语”店的老板。对方称“人正在外地,店方没责任,这样的事情很多,如果负责,那不知道要负多少责。而且消费者究竟损失了多少东西也只是一面之词,难以追查。”
昨天下午,记者和周女士再次来到江滨工商所,该所所长洪庆平表示,如果周女士所述属实,店方肯定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这类投诉,认责困难,工商部门只能从中调解,而无强制要求店方赔偿的权力。店方拒绝配合,工商也无能为力。
“面包新语”店:
今天店里没人负责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面包新语”店,希望找该店负责人了解当时情况。一男店员称老板在外地,那天的店长今天轮班休息。记者随后希望店员联系负责人,该店员表示已联系过,会过来的。
但是记者在店中等了十几分钟后,依然未见店长。再次询问该店员时,该店员说:“肯定会来的,什么时候来不知道,你们等得了就等,等不了就走。”
记者又询问今天的店长是否在店中,该店员说:“今天负责人都不在。”记者问:“那要是店里有事怎么办?”该店员回答:“没办法。”
当记者希望该店员能再次联系该店长,让记者在电话中询问几句时,该店员说自己并不知道联系方式,刚才是与公司联系的。
相关法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