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费合征”: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浙江省地税部门十年社保费征管工作
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076万人、855万人、1003万人、585万人和505万人,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不断增强,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为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的坚实“基座”。2007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77.94亿元,2007年底养老保险基金积余额605.2亿元,比1998年底37.2亿元增加568亿元,在养老金发放水平逐年提高的情况下,基金支付能力稳中有升达到32个月左右。
2007年底,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180元,养老金待遇位居全国省区第一。而这均与1997年底省委、省政府作出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创新社会保险管理机制息息相关。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时代选择1997年底,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连年下降、制度持续运行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文件,在全国最早确定由地税机关征收养老保险费。这是浙江省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力度,遏制并扭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下降的势头,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待遇支付及时到位,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地税强化征缴:扭转了我省社会保险工作被动局面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地税部门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拉开了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序幕。
2001年7月,省政府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03年底,省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时明确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2005年,省政府又颁布了《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全面明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通过实行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形成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为主、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全新工作格局,建立了社保基金“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模式,为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的社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费合征”:新时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2004年以来,地税部门在总结2001年义乌市“银税联网、税保挂钩”的社保扩面征缴办法和2002年杭州市“个人缴费与企业单位统筹缴费相分离”征收办法的基础上,针对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存在着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进度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征收流程不统一等问题,开始在嘉兴市、长兴县等地试点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
2006年8月,省政府在总结有关地区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明确提出要争取在3年内在全省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等“五统一”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从这几年全省各地推行“五费合征”的实践来看,实行“五费合征”,有利于整合部门力量,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制度刚性,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公平与合理;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建共享,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浙江社保费征管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2004年中央党校省部级进修班调研组在《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和谐社会——浙江加快大社保体系建设的考察报告》中指出,浙江“大社保”体系建设成功的做法之一是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广东、河北、辽宁、福建、黑龙江等20多个兄弟省(市、区)曾多次赴浙江考察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管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促进了各地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