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群众当家作主让权力透明运行——浙江省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和创新
省民政厅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不断完善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浙江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随着农村社会开放度不断提高,经济市场化不断演进,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多样化的推动下不断创新发展。
1983年,根据中央部署,我省开始撤社建乡工作,取消大队、公社设置,实行政社分离的体制。全省在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的同时,以原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到1984年末,全省设3257个乡(镇)、42254个村民委员会。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浙江省成为少数几个制定了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省份之一。紧接着在富阳县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由村民提名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经乡镇把关以后,进行差额选举。此后在全省普遍推行了村民委员会选举。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村民自治进入普及阶段。思想认识从分歧较多到逐步统一,从示范探索到基本普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逐步建立。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1998〕9号)实施以后,我省村民自治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四个民主”不断深化,自治组织逐步健全,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2004〕17号)文件下发后,在充分吸收各地在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务民主恳谈、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建设和创新经验的基础上,我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三个三”的目标任务,即落实村务公开内容、形式、程序“三个到位”,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三个组织”,推进民主议事协商、集体财务审计监督、民主评议村干部“三项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省初步将村民自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通过村民自治,广大农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和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通过村民自治,农村基层干部学习政策、执行政策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转变了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改善。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化完善,强化了村务尤其是财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推进,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