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3日讯 在国税局工作的林某,在朋友经营的废旧回收公司搭了“干股”后,就教他人如何操作公司账务,虚开发票,骗得大量税款。
10月10日,温州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林某在永嘉县国税局桥下国税所工作时,主要负责发票管理。
2004年5月12日,林某的朋友卢某,开了一家废品回收公司,注册资金50万。
但这个公司从来没买卖过废品,卢某是借了这个“壳”,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骗取税款抵扣。
林某在明知卢某公司有猫腻的情况下,仍以搭干股的形式,成为公司“股东”之一。
2005年,公司被停业整顿之后,卢某退出了,林某却一直坚守阵地。
2005年11月开始,经常有铸造企业老板,向林某打听哪里可以虚开发票,他就暗示对方到该公司开。
直到被查获时,该公司已向8家企业虚开发票76份,票面金额超541万元,涉案税款达54万余元。
这8家企业随后以虚构的投售人名义,缴纳税款21万余元,随后将税款抵扣,骗得税款32万余元。案发后,被骗税款均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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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全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抵扣税款发票是指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功能、用以办理抵扣税款的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