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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帮助困难企业减负 可缓缴社保费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出台政策,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减负。这些企业将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临时性下浮等待遇。

  能够享受帮扶政策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是近一年来不裁员或没批量裁员;三是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缓缴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在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4月份操作。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

  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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