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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新规引关注 “有偿家教”该不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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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0月22日讯 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工作日期间”和“组织学生”的用语被指“有条件、适度”地给教师有偿家教开了口子。有人指出,言外之意,在“非工作日期间”,“不组织学生”,教师就可以进行“有偿家教”了吗?

  对比之前教育部和各省市严禁教师有偿家教的态度,外界评论说,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也将具有风向标意义。

  肯定劳动价值,还是违反国家规定

  支持、反对者各执一词

  与浙江的做法不同,全国不少地方都对有偿家教“明令禁止”。

  9月22日,《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提请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此前,北京、武汉等地也已先后出台相关规定,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对据称旨在规范“有偿家教”行为的浙江的新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各执一词,观点鲜明。

  支持者认为,教师作为劳动者,以自己的才识和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有其合理性。海南中学语文教师侯艳芬就认为,“有偿家教立法不能一刀切,老师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在双休、寒暑假补课并没有占用工作时间,用自己的时间与劳动换取报酬是合理的。”北京中关村中学历史教师王丰指出,浙江的立法,较之前的规定更为人性化,但他也表示,操作性不大、落实有困难,因为根本无法验证教师是否在工作日期间进行“有偿家教”。

  而反对者则表示,放开有偿家教有许多不合理性。首先,它违背了国家颁布的法令、规定和条例;其次,教师劳动本来具有专业共同体性,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学生在学校中接受教师共同体的培养,这为教师“隐性怠工”设置了潜在条件,有偿家教会滋长教师的“隐性怠工”。另外,它可能导致家教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给学校教育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不菲收入仍有相当诱惑

  提高教师待遇是关键

  有专家指出,“有偿家教”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仍是待遇问题。

  记者了解到,老师与学生间一对一的辅导,北京平均价格是每小时150—200元,名校名师的课时费更是高达每小时500元。面对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的“额外”收入,对于工资水平仍处于一般水平的教师来说,的确是很大的诱惑。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朱旭东指出,“家教”是教师待遇无法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条件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事物。过多地苛求教师,是不合理的。根本之道,只有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使其更有效地为公共服务。

  首都师范大学首都基础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海燕指出,现在国家正在进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就是一种引导,将教师的收入待遇与实际教育业绩结合在一起,让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学生、教育学生上,可以一定程度上让教师远离“有偿家教”。

  折射课堂教育不足

  提高教育质量是首要

  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有偿家教”市场的繁荣?朱旭东指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学校教育教学中没有满足学生的需求。家教问题,仍是一个教育领域内的自身问题,要解决,还得从教育自身入手。

  北京市铁路二中老师尹嵘说:“学生在家教上购买的就是对课堂的补充。现在的学校教育很大程度上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目标,而且学生也存在差异性,单一的教学无法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而一对一的家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也有学生表示,在学校,不是每个老师都教得很好,因为个人原因要求学校更换老师也不现实,就只能自己找年级最好的老师补课。

  王海燕指出,这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多种渠道加以引导,同时采取一些实践措施给予统筹调节,在提高课堂质量、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水平上下功夫。要提升教师的敬业态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应当加强对教师的专业引导,让教师具有专业判断、专业进取的自主发展能力。

  立法治标难治本

  提高自律精神不可缺

  “禁”、“不禁”、“有条件地禁”,都是在立法上对教师的行为加以规约。有专家指出说,立法上的规定,“禁”与“不禁”,只是政府做到了在“有偿家教”这件事上的不缺位、不失语,却不会对“有偿家教”的行为起到根本上的控制和影响。对于教师的规约,道德、内心的信仰和严格的自律,其实更为重要。

  尹嵘也在肯定了浙江做法的积极性的同时,表示,立法的路还很长,对于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来说,道德的提倡应该放在第一位。

  王海燕指出,目前,教育管理部门已经对“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教育领域内的一些不理想、不尽如人意的现象给予关注,并在积极寻求着有效的引导与应对的策略。而在这些引导与策略中,有一点是最为重要的,就是教师应当讲求职业道德,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应当忠诚于教育事业。学为人师,以身示范。

  朱旭东认为,国家通过《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教师专司于学校教育,承担起为国家培养人才。国家、政府、社会应当营造一种环境或创造条件使教师放弃家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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