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7日讯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省中小学生、幼儿园在校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每年在校生非正常死亡人数仍然有500人左右。
关于界定责任、赔偿范围及赔偿资金来源等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国家和省里均有相关法规。一个是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另一个是2004年5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并通过施行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来自绍兴的省人大代表潘国权认为,这“两个办法”的最大特点是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较好地解决了责任界定、赔偿范围及赔偿资金来源等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但是从实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情况看,还存在着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学生家长法制意识淡薄。发生伤害事故后,往往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偏激,不管青红皂白,聚众冲击校园,围攻甚至殴打学校领导和教师。
二是处理程序无法做到规范。家长的过激行为往往导致事故处理难度加大,特别是责任界定、赔偿额度等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学校处于被动局面。家长以威胁个人、冲击校园、聚众闹事等手段,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三是校园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尽管学校均有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但实际处置群体性冲击校园的应对能力不够,学校保安力量不足,学校安全稳定难以保证。
学生在校出事故,这不仅涉及学校的责任、安抚赔偿纠纷,甚至会发生冲突、闹事,持续时间也特别长,一般数周甚至数月,这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冲击。
如何既保障学生安全,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潘国权代表建议,由政府牵头,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制建设,统一协调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保证警力、控制局面,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保证事故处置有序、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