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余姚梁弄陈先生因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向肇事方索赔维修费用近10万元,但他汽车本身的价值只有1.5万元。双方协商不下,为此事闹到当地法庭。
车价1.5万维修要10万
陈先生有一辆使用了16年的丰田小型越野车,去年12月16日,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陈先生受伤、越野车受损,对方肇事负全责,修理厂大致评估的维修费为9.9万余元。
但肇事方认为,陈先生的越野车太旧了,本身价值已经不多,因此拒绝赔偿巨额维修费,因此,陈先生诉至法院。
陈先生说,自己非常喜欢这辆越野车,而且该辆车一直性能完好,完全可以上路行驶,离2099年12月31日的强制报废日期还有整整89年。因此,他坚持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而非车辆的自身价值。
为了能够更好地确定陈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和汽车自身价值,法院委托了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经认证,该车维修费用为6.8万元,市场重置价为1.5万元。
鉴定结论还说,由于该车维修费用已超过市场重置价,无维修价值,推定全损,建议报废。
法院:“只能折价获赔”
法院经开庭审理之后,驳回了陈先生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的请求。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相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陈先生的相关损失,事故对方的确应该赔偿。但是对于陈先生车辆赔偿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坏的,尽量应予修复,但若修复费用过高或者无法修复,则可折价赔偿。
由于陈先生的小型越野车的修复费用远远大于市场重置价,评估单位也出具了“建议报废”的意见,因此,陈先生只能获赔车辆的自身价值。
通讯员 祝文权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