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7日讯房产新政的相继出台,给律师带来了新的“生财”机会,近来不少律师因此忙得不可开交。昨天,记者从温州市区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连日来,他们接到的相关咨询明显增多,与过去卖家“看涨”房价,后悔卖房引发纠纷不同的是,如今大多数纠纷由买房人毁约引发。而律师提醒市民,为避免因政策波动带来麻烦,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尽量为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留余地。
定金争执最为突出
昨天,记者走访市区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在市民最近咨询的问题中,由“悔买”引发的定金纠纷最为突出。
据律师金金孟介绍,新政推出前,大多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因为房价看涨,从而“惜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此类纠纷的关键是买家会否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新政实施后,大多是买方因为银行房贷政策收紧,不能按约付款及房价预期看跌导致“悔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引发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问题则是卖家能否借此没收买家的定金。
尚未诉至法院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瞿韶军说,房产新政出台后,向他咨询相关法律事宜的市民明显增多。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金孟则表示,他起码接到了十起由新政引发的咨询。
记者从鹿城法院获悉,具体的纠纷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据该院工作人员介绍,房产新政出台后,法院共受理了2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新政出台前11天,法院共受理了7起同类案件。对此,该工作人员认为,新政出台只有10余天,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通常原被告双方交涉无果后才会诉至法院,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性。
律师支招:
订立合同要留余地
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俊认为,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如需要第三方帮助支付,应设置一个前提条件,当第三方因故未能支付时,买卖双方再通过补充协商寻找新的解决办法,或者双方自动放弃履行买卖合同。同时,银行发放贷款的日期具有不确定性,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亦要尽量在约定付款日期上留有余地。
此外,陈文俊提醒因银行贷款收紧决定解除购房合同的买房人,最好向卖家发出一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请求协商的函,以免进入司法程序时完全陷入被动。
案例A:
杨女士是北方人,在我市打拼多年后,她有了在我市定居的打算。前段时间,杨女士在瓯海新桥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售价近90万元,首付30多万元。今年3月,她支付了10万元定金,原本约好本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不料,赶上新政出台,因一时无法办理贷款,杨女士欲解除合同,但退还定金的要求遭到房东拒绝。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炳聪:因为政策调整导致的违约,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应该属于该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对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要求退房,不需要承担违约,但具体结果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温州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法院判决买房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势必导致一些看到房价下跌的买房人不诚信,以此为借口达到变相毁约的目的。
案例B:
今年4月,来自苍南县的周女士通过中介,以每平方米两万多元的价格,在市区认购了一套房子,并缴纳了30万元定金,目前,房子尚在打地桩。而新政出台后,周女士担心未来房价可能会跌,决定解除买卖合同,她能成功拿回定金吗?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召: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最近下达的通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周女士则有望拿回定金。温州商报 记者戚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