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商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辛辛苦苦讨价还价买回来的衣服,结果比标签上的价格还要贵。近日,王女士遇到了这么一件郁闷的事,王女士在安吉县城一服装经营店花270元购买了一件外套,结果发现衣服标签上的价格只有260元。
次日,王女士找到该服装经营店,要求退货。不料,经营者在察看了衣服标签后,竟然还理直气壮地说“衣服标价不是我们做的,况且这衣服也是你自己挑的,又不是我们介绍给你的”、“衣服没有质量问题,退货不可能”。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向安吉县消保委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经核实后得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服装经营店以高出明码标价的价格销售该外套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了以上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该经营者当场给消费者办理了退货。
安吉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注意看清商品标价和了解接受服务的价格,并留存好相关消费凭证。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和消保委组织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每日商报记者 崔丘)